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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社区服务行业管理实行认证制度的通知

京民福字[1996]198号颁布时间:1996-07-09

     1996年7月9日 京民福字[1996]198号 各区县民政局,各区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及直属分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社区服务行业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市社区服 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十四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北京市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的精神,确定对全市社 区服务业统一实行认证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下,为满足社区成员多种需求,依托街道(镇)和 居委会,发动社区力量开展的具有社会福利性的居民服务业。社区服务业主要由社区 福利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组成,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的重 要内容。本市辖区内各单位、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优 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福利服务的实体,以及街道(镇)、居委会为辖区居民提 供微利便民利民服务的实体,可视为社区服务单位和网点。各级社区服务单位、网点, 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依法进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民政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登记,核发社区服务证书,实行 行业管理。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协调合作,加强指导和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 政府领导、民政主管、有关部门参与的管理体制,共同推进社区服务业有序健康的发 展。   二、社区服务认证制度,是民政等政府部门对从事社区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服务活 动的行业管理手段。凡经登记认证和核发社区服务证书的单位、网点,标志其所从事 的活动是微利、便民、利民的特殊第三产业,坚持社会福利属性的便民利民宗旨,是 以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   三、社区服务证书的发放权限是,根据“统一政策、区分类别、分级发放、分级 管理”的原则,区县级社区服务单位由市民政局统一登记,核发“社区服务单位证书”, 并进行年检;其余社区服务单位和网点,由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社区服务设施证书”, 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年检。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掌握社区服务证书的发放范围,并加 强管理。凡需办证的单位和网点,由街道(镇)主管单位填写“北京市社区服务证书 申请表”,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或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社区服务单位证书”、 “社区服务设施证书”。全市各社区服务单位、网点的服务活动必须持营业执照和社 区服务证书。   四、凡领取社区服务证书,享受社区服务业优惠政策的社区服务单位、网点,必 须坚持社区服务属性和宗旨,不得随意改变服务性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将设施 和资金挪作它用。确需变更服务性质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经核准后换发证书或收回证书;对违背社区服务性质、方向的单位,通知其限期纠正; 逾期不纠正,民政部门收回证书,由工商等部门予以查处。   五、民政部门和街道(镇)、居委会兴办的社区服务经营实体和网点,应到当地 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工商部门在政策范围内,予以照顾。税务部 门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给予税收扶持。   六、各区县要把社区服务业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法规建设, 并结合本地实际,由民政等部门共同界定社区服务业范围,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充分 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依法加强规范化管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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