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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监督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4]17号颁布时间:2004-04-08

     2004年4月8日 京政办发[2004]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努力办好2008年奥运会的精神,把北京 2008年奥运会办成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奥运会,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 构想,保证奥运场馆工程建设优质、高效、顺利地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奥 运场馆工程建设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的总体目标   贯彻“廉洁办奥运”、“节俭办奥运”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 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 议,及时发现、纠正、查处奥运场馆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促使有关部门和 工作人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保证奥运场馆工程建设优质、高效、顺利进行,实 现“阳光奥运”、“廉洁奥运”的总体目标。   二、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一)监督的主体。市奥运场馆建设指挥部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规划、 建设、市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其他对基本建设有监管职能的部门根据各自的 职责权限对有关监督对象实施监督。   监察、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奥运场馆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监督,并对有基本建设监 管职能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的对象。奥运场馆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 拆迁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以及在建设中投资决策、资金管理、建设程 序等环节涉及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一)监督的范围。本市负责筹资和建设的奥运会比赛场馆(包括新建、改扩建 及临建场馆)及相关设施项目。   (二)监督的主要内容。对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的监 督、建设项目准备阶段的监督、工程概算的监督、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工程建设资金 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经济合同管理(含项目法人招标、项目有关合同)的监督、 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竣工项目有关事项的监督、实施“阳光工程”情况的监督以及 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等。   四、监督的原则和方式   (一)依法监督,严格程序。监察、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规划、 建设、市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其他对基本建设有监管职能的部门要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监督办法或监督方案,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 程序对本市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依法实施监督。    (二)关口前移,重在预防。加强对可能出现问题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研究, 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源头治理,预防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三)全程介入,全程监督。加强组织领导,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 的方式,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及各种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对奥运场馆工程建设进 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四)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监察、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规划、 建设、市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其他对基本建设有监管职能的部门要经常沟通 情况,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形成监督整体合力。   五、监督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已批准成立北京市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翟鸿 祥任组长,副市长刘敬民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和市奥运场馆建设指挥部组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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