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都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京政发[2004]14号颁布时间:2004-04-12
2004年4月12日 京政发[2004]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本市大力推进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
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首都食品安全状
况总体上是好的。为适应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
标要求,全面提升本市食品安全控制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
就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为
出发点,以构建首都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和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完
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首都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
和执法力度,坚决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
除食品安全危害与风险,防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确保首都食品安全。
二、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是政府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市、区县政府每年至少研究一次食品安全工作,
分析食品安全形势,部署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
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定期通报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听取各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汇报,检查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研究食品安全管理
工作的重大问题,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布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各区县政府要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成立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
导并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垂直管
理的部门设在区县的机构,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面要接受区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的双重领导,加强配合和沟通,共同做好所在区县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有主体
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全面落
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依法从事食
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严格执行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强化管理责任,建立
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操作规程,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害与风险。
四、明确食品安全工作管理责任
(一)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
品安全办公室)对全市食品安全负有综合监管责任,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
调工作,依法组织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查处。市食品安全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
监督和组织协调作用,抓紧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有关管理措施并认
真组织实施,加强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指导、
协调和监督,切实履行好市政府赋予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责。
(二)落实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生产环境、
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以及与食品有关的动植物疫病的监督管理;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监督生产领域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和被许可的食
品生产单位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情况;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资格、食源性疾患
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场所,食品添加剂、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
洗涤剂、消毒剂安全卫生状况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监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标准
的执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座商;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和食盐加工、销售行业的
监督管理;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初审和监督执法;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取
缔无照经营游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教育
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幼儿园、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健
全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其他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也要按
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切实
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要明确本地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
全的危害和风险。要加强对街道、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广泛动员基层组织
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四)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市食品安全办公室依据食品安全评估结果、监
测与监督抽查结果、监督举报情况,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
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要按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未能认真履
行职责,致使食品安全管理状况不好的区县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食品
安全事件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监管责任。
五、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措施
(一)建立食品安全科学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评估是掌握食品安全状况,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的重要基础工作。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科学、规范的食品安全评估
制度。采取部门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食品的安全状况、重点污染物的危
害水平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新技术、新资源、新材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对食品安全监
测与监督抽查结果、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以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起因、危害程度
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估,并视情况建立危害预测模型或食品安全评价指数。各有关部
门应当运用评估成果确定管理重点,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加强监督和执法,发布食品
安全预警信息,依法采取责令停止购进、销售、限期追回等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二)深入实施以市场准入为核心的食品放心工程。
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管理,严格按法定标准和条件实施卫生许可、生产
许可等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
法行为。农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逐步推行良好农
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
ISO9000、ISO14000认证等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危害措施。推动农业标
准化生产,认真实施食用农产品标志制度。严格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无标食品不得销
售。深入推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
制度。抓紧落实鲜冻畜禽产品冷藏运输措施。加强行政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加大对严
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食品或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市场
退出力度。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食
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三)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与监督抽查制度
健全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网络,对食品的化学性污
染、生物性污染和以食物中毒为主的食源性疾患进行全面、系统、持续监测。整合全
市监测资源,制定统一的监测与监督抽查计划,确定监督抽查重点,形成统一的监测
与监督抽查结果。加大对检测检验设施设备投入力度,加快关键检测技术,特别是以
现场控制为目的的快速检测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四)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重大食物中毒,食用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引发或可能引
发重大食源性疾患,食用被污染食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食品
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食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引
发或可能引发严重食源性疾患等其他事件。
要抓紧制定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分工明确的突发事件防范
与应急处理责任制。应急救援预案按危害和风险程度对事件实行分级管理,严格规定
报告时限、程序和控制消除措施。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由市食品安全
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管理。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制定突发食品安全
事件应急预案。
(五)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归集和发布制度。
建立信息归集制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及时向市
食品安全办公室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监管情况。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动物防疫、出入
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建立联系制度,保持信息沟通,共同严防与食品有关的染疫动植
物及其制品流入市场。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对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案件统计分析,监测、监督抽
查和食品安全评估结果,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结论,以及全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
预警、警示信息等,由市食品安全办公室统一组织每月发布一次。建立交流食品安全
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库,存储经归集、
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面向社会建立食品安全网,发布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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