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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4]491号颁布时间:2004-04-07

     2004年4月7日 京财经一[2004]491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 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保障我市对种粮农民直接 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到农民手中,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增以下项目:   (一)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二)对政策性挂帐的利息补贴。   (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对种粮农民直补工作   (一)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 (县)财政局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专门负责,责任到人,层层落实,加 强粮食直补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粮食直补部署工作。   (二)各区(县)财政局要根据本办法及市农委《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本 市实施粮食直补工作的意见》(京政农发[2004]16号),结合实际情况,尽 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反馈直补工作情况   各区(县)财政局及乡镇财政所按时填报“乡镇财政所粮食直补资金日报表”及 “区县财政粮食风险基金拨付粮食直补资金收支日报表”等报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北京市对农民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把通过流通环节的粮食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是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大举措。为加强我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 贴资金(以下简称“粮食直补资金”)的管理,确保全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顺利 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 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财建[2004]75号)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范围   (一)粮食直补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中统一安排列支。   (二)粮食直补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只能补贴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农民,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开支。   二、专户管理   (一)市、区(县)财政部门需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科目下,设 “粮食直补资金”专户。   (二)经区(县)政府批准,区(县)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可在乡镇指定委托一 个信用资质最好的金融机构,以当地财政所名义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代理资 金的收支业务。   (三)区(县)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和指定代理金融机构对专户中的资金应按规定 计息,利息收入一律补充粮食直补资金本金。   (四)各区(县)财政局、乡镇财政所必须按照规定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区(县) 财政局上报有关报表,专门反映粮食直补资金收支情况。有关报表及报送办法另行通 知。   三、资金的拨付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区(县)实际工作需要,市财政每年一次或分批次将粮 食直补资金通过专户拨付到区(县)财政局“粮食直补资金”专户。   (二)各区(县)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后,按照所辖乡镇应领取的粮 食直补资金数额,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粮食直补资金”专户。   (三)市、区(县)农业发展银行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拨款通知书后,应在2个工 作日内办妥资金拨付手续。   (四)区(县)财政部门安排的粮食直补资金,也要制定拨付管理办法。   四、资金的兑付   (一)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工作,由乡镇财政所具体负责。   1、各乡镇财政所在收到区(县)财政局拨付的粮食直补资金后,根据《北京市 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本市实施粮食直补工作的意见》(京政农发[2004]16号) 和本区(县)粮食直补具体办法,以乡镇农业主管部门对农户发放的《北京市粮食直 补通知书》作为发放农民直补资金依据,对农民兑付直补资金。   2、各乡镇财政所需在服务大厅开设粮食直补资金窗口,农民凭本人身份证、 《北京市粮食直补通知书》等有效证件到补贴窗口领取粮食直补资金。   (二)各乡镇财政所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确保粮食直补资金能够准确、及时、 足额发放给农民。   五、监督检查   (一)粮食直补资金的拨付和兑付,必须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操作。   (二)粮食直补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克扣、挪用。   (三)粮食直补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到每户农民手中,不得由乡镇其他部门 或村集中代领转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直补资金中抵扣以前年度欠税及其他任何款项。   (四)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五)对违反规定将粮食直补资金挪作他用、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 将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0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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