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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程序的通知

京国资发[2004]3号颁布时间:2004-02-27

     2004年2月27日 京国资发[2004]3号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各企业单位:   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 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经发[2003]16号),现就国有大 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以下简称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 程序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 按照精干主业的要求,统一组织部署本企业的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确定进行改制 的辅业企业范围;辅业企业具体制定改制分流方案并报送所出资企业审核后,由所出 资企业报送市国资委。具备编制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条件的所出资企业(以下 简称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报送总体方案。   二、市国资委接到企业报送的辅业企业改制分流方案(或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 方案)后,会同财政部门核审,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批复文件即作为市国资 委出具的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证明。   三、企业接到批复文件后正式组织实施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实施过程中, 辅业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分流 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 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涉及企业公司制改建、资产评估、国有资本变动、 企业用地处置等有关事项,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备案、审批手续。   四、辅业企业公司制改建、资产评估、国有资本变动、企业用地处置等事项的审 批手续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为其出具《“三类资产”认 定证明》,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为其办理《债权金融机构资产保全确认证明》。   五、辅业企业持市国资委批复文件、《“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和《债权金融机 构资产保全确认证明》等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并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手续。   六、改制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后,应当在30日内与所安置的富余人员 变更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为富余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七、市国资委在接到改制企业提交的公司章程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 出具《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八、以上工作完成后,改制企业应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 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和市财政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财税 [2003]173号)的规定,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市劳动保障局在接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为企业出具《经 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九、改制企业持相关认定证明并按京财税[2003]173号以及市国税局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 [1997]130号)、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 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 税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对改制企业的免税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规定办理免税 审批手续。   十、暂不在市国资委监管范围的其它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方案, 由财政部门进行批复;其他工作程序参照本通知执行。   区县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程序,由各区县有关部门参照本 通知自行制定。   十一、中央在京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仍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 局等部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 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20号)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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