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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搬出安置工作程序及购房委托贷款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3]838号颁布时间:2003-09-24

     2003年9月24日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3]838号    各相关区国土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解决标准租私房工作,做好搬出安置和相关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落实标准 租私房承租人搬出安置问题,现就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搬出安置工作程序及购房委托贷 款补贴发放办法明确如下:   一、各区国土房管局按属地原则,负责确定承租人的搬出安置方式(承租人所在 单位安置解决、拆迁、文保区、提前拆迁和补贴购房)。其中需提前拆迁和补贴购房 安置的承租人,各区国土房管局负责核实承租人(含符合规定条件的共居人)的住房、 人口等情况,并按338号文件自找房源公式计算住房补贴款(其中位于朝阳、海淀、 丰台、通州区的标准租私房按区政府确定的实施方案执行),开具《标准租私房承租 人搬出安置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供承租人所在单位落实 搬出责任选择使用。   二、《通知单》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提供给市、区两级督查办。属所在区负责 的区属单位(含无单位承租人),《通知单》直接提供给区督查办;属跨区的区属单 位和市属等其他单位,《通知单》提供给市督查办。   三、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督查办负责将《通知单》转到承租人所在单 位督办落实。其中无单位承租人由所在区政府负责落实;区属单位由本区督查办负责 督办落实;跨区的区属单位、市属及其他单位由市督查办负责督办落实。   四、承租人所在单位收到《通知单》后,要进一步核清情况,并按照有关政策提 供安置住房或发放住房补贴。同时,认真做好承租人的思想工作,落实承租人搬出安 置工作,并及时将《承租人单位反馈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和《通知单》 上报本级督查办。其中,单位能够落实的,应在《意见书》中注明搬出安置意见和完 成时限。单位有商品房开发项目或有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须由单位解决。单位确有 困难,不能提供安置住房且不能一次性或按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的,应在《意见书》 中签署意见并报经上级单位核准。其中市属单位应由区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局级单位审 核同意;区属单位应由区政府认可的上级单位审核同意。该《意见书》报经本级督查 办审核,并在《通知单》上签署意见后,单位应持《通知单》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相应的管理部申请按《关于北京市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申请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住房担 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单位或财政部门按照《通知单》确定的 金额、期限和还款方式,按期还款。   五、单位安置住房或发放补贴前,应由单位、承租人和产权人共同签订《标准租 私房搬出安置协议》(其中承租人为提前拆迁安置的市属单位职工的,由拆迁单位、 所在单位、承租人和产权人共同签订),并将协议复印件报送本级督查办审核,由督 查办转标准租私房所在地国土房管局备案。   六、住房补贴到位后,从次月起停发租金补贴,由单位负责组织搬出。但因确定 的安置房年底前不能住用的,在确定安置房住用期限内需延期住用原标准租私房的, 由单位另行计发租金补贴,具体标准按届时租金补贴标准执行,单位发放有困难的, 按现行政策和渠道办理补贴手续。   七、承租人持标准租私房所在区国土房管局开具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购房证明》 享受优先购房待遇,并按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市、区国土 房管局对购房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八、对解决标准租私房的房源项目,市、区国土房管局及市、区政府其他部门要 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1、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搬出安置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略)    2、承租人单位反馈意见书(略)    3、标准租私房搬出安置协议(略)    4、标准租私房承租人购房证明(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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