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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防治“非典”期间免征部分行业排污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环保计财字[2003]160号颁布时间:2003-05-20

     2003年5月20日 京环保计财字[2003]160号 局直属各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防治非典期间减免部分行业排污费和环境监测服务 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81号)和北京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 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3] 14号)的精神,现就做好对全市范围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免收排污费和监测 服务费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时间和免收项目    自2003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对在本市地区受“非典”影响较大的 餐饮、旅游等行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免收排污费 和环境监测服务费。   二、享受免收政策的范围    享受免收收费政策的具体行业范围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防止非典期间 对部分行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 好防治非典期间减免部分行业排污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执行,具体如下:   1、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集贸市场、公共交通客运等行业的排污者免排 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免征收费依据是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颁发的“关于防治 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2、对民航业:包括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运输、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 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免征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免征收费依据是国家环保总局颁发 的“关于做好防治非典期间减免部分行业排污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3、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指对进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 处理厂免征应缴污水排污费(免征收费依据是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关于做好防治非 典期间减免部分行业排污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对防治“非典”期间免收部分行业行 政事业性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各项管理措施,进 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开展环境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监察工作,确保辖区内防治 “非典”疫情期间的环境安全。   2、各单位要结合本辖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单位执行 免收部分行业排污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工作实施细则,并于5月25日前将实施细则、 预计免收单位数和免收金额数上报市环保局。   3、各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 处室和责任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对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不按照政策规定 执行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4、市环保局防治“非典”期间免收部分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设在计财处, 举报电话:68412827、68717291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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