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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协[2002]666号颁布时间:2002-04-03

     2002年4月3日 京财协[2002]666号 各位非执业会员:   现将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便不断修订和 完善。 附件: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北京注 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非执业会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申请成为北京注协非执业会员:   1.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   2.执业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   3.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规定的执业年龄;   4.执业注册会计师年检未予通过。   二、申请程序:   考试者持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原件(考核者持批准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 印件和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北京注协办理申请手续。   三、申请时间:   凡符合上述非执业会员条件并且有意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人员,应当加入注册 会计师协会,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申请非执业会员的时间自每年领取全科考试合格 证时起,至次年4月30日止。如五年内未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今后不再受理。   四、会员证:   被批准为非执业会员的人员,由北京注协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是具有注册会计师 资格的合法证件。非执业会员申请转为执业会员时,须持本人会员证及有关证明资料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交纳会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1]187号文件规定,非执业会员每人每年 会费100元,于年检时一并交纳。   六、年检:   非执业会员须接受北京注协组织的定期检查,检查工作于每奇年的一月进行,检 查合格者由协会在会员证上加盖合格印章。    检查内容包括:   1.会费交纳情况;   2.接受后续教育情况;   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七、非执业会员的权利:   1.享有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3.获得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4.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5.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对被取消会员资格申请复议;   7.申请退出协会。   八、非执业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3.按期交纳会费;   4.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九、协会为非执业会员提供的服务:   1.负责办理非执业会员转会;   2.负责办理非执业会员转为执业会员相关手续;   3.提供职业推荐和培训;   4.免费赠送北京注协行业杂志;   5.提供咨询服务等。   十、资格的取消: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发证单位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收回其会员证。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犯有严重错误受到撤职以上处分;   4.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   5.犯有严重损害注册会计师形象的行为。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于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申请复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三十日內进行复查。   十一、非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北京注协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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