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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市规划办《关于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2]46号颁布时间:1992-01-20

     1992年1月20日 京税二[1992]46号 (通知略) 附件: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10月15日 首规办管字[1991]21号 市属各有关勘察单位: 为了深化工程勘察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 短勘察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设[1985]926号),国 家计委(计设[1986]1085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 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推行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是一件技术性很强、管理难度较大的工作,有关部 门要认真做好本办法实施的组织和宣传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 经研究决定:拟在今年第四季度开展试点工作,并根据试点情况,于92年在全 市范围内逐步开展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工作。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 本市勘察行业的改革,完善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勘察周期, 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是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 公室(以下简称首规委办),并授权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负责日常 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地区的建设工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勘察项目(含工程 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1.5平方公里以上的工程测量,1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测量; 2.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3.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市政建设项目; 4.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 5.特级和一级建筑物或对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6.概算在50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 7.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工程。 第四条 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招标,投标单 位都不得少于三个。凡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管理处提出 申请,报首规委办批准后,可进行议标或免招标,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凡持有国家正式颁发工程勘察证书,并在管理处注册的工程勘察单位, 均可按证书批准的相应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第六条 北京市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工作,由管理处负责办理下列事宜: 1.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 2.审核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接受建设单位招标项目登记; 3.审批建设单位成立的招标小组; 4.审核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 5.核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6.审定评标小组成员的资格; 7.负责处理招标过程中分歧意见的仲裁; 8.负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章事宜。 第七条 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是法人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招标、投标及开、决标: 1.建设单位向管理处提出招标申请,办理招标项目登记; 2.招标单位负责组成招标小组,报管理处审批; 3.招标小组编制招标文件,经管理处核准后发布招标公告或通知; 4.投标单位向招标小组提出投标申请,招标小组报管理处审定投标单位资格; 5.投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 6.招标小组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和对招标文件的答疑; 7.投标单位编制标书,密封后按规定时间报送招标小组; 8.招标小组组织公开的开标会议; 9.招标小组聘请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报管理处批准; 10.评标小组对保密处理后的标书进行评标; 11.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勘察合同。 招标结束后,招标小组向投标单位退投标保证金(中途退出投标者,标书无效者 不退投标保证金)。向投标单位发标书编制补偿费,向管理处缴纳招标管理费。 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上级批准的该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 2.经规划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的图纸和文件; 3.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筑平面位置图。 第十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一次性招标或分项招标。可在初勘阶段或详勘 阶段。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 或有招标能力的技术咨询单位。 第十二条 招标小组是招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小组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 2.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基建管理人员; 3.该项工程的设计人员。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招标依据、工程概况; 2.建筑物规模、结构类型、层数、高度、跨度、最大荷重、预计基础类型和埋 深,对勘察技术的特殊要求; 3.对招标方式及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 4.对提交勘察成果报告时间的要求; 5.勘察现场条件的说明,地下管线的说明,对中标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6.招标过程中各项活动的时间安排;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送达管理处审核完毕,即可发送投标单位。招标文件发出后 其内容不得更改,否则应对产生的纠纷负责。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在管理处登记注册的在京或外地来京的勘察单位,均可向招标单位申 请参加独立或联合投标。 投标单位应提前填报《在京勘察单位概况登记表》存管理处,作为投标单位资格 审查使用。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收到招标信息后,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招标单位报管 理审批后,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一般1000-2000元)领取招标文件。投标 单位一般以3-5个为宜。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标书,标书内容应包括: 1.勘察方案及说明书; 2.勘察手段、施工组织方案; 3.保证勘察质量的措施; 4.需建设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5.现场勘察的时间和提交成果报告时间; 6.勘察费报价,根据标书工作量按国家收费标准计算,上下浮动不得超过百分 之五。 第十八条 标书、图纸要字迹清楚,标书内容一律不得注有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以及任何暗示本单位名称的标志或文字。 送标书时需另备投标书公函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的印章。 标书需按规定份数和时间送招标小组,标书一经送标不得更改,开标前不得启封。 第十九条 投标书必须由投标单位自行编制,不得委托或聘请其他单位或人员编 写。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二十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评标、决标确定中标单位,一般在一个月内 完成。确定中标单位后一周内签订工程勘察合同。 第二十一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小组主持,开标会议应在管理处、全部投标单位参 加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检查并宣布标书是否有效。由招标小组指定专人在管 理处或公证人员监督下,对标书及送标公函登记编号,做保密处理后送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密封者; 2.送标公函未盖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者; 3.标书文字、图纸、表格模糊不清、内容不全或明显粗制滥造者; 4.逾期送达者; 5.标书公开或暗示单位或个人名称者; 6.除事先说明外,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者。 第二十三条 评标小组由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专家,该项工程的设计人员,招标单 位的技术人员组成。招标单位聘请专家有困难时,可由管理处推荐。 评标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专家人数应超过半数。招标小组填 报《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勘察评标小组报批表》,经管理处审批后成立。 参加该项工程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加该工程的评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标会议由评标小组推荐组长主持。评标小组对保密处理的标书, 按提前确定的评标办法评标,评出各投标方案的优缺点,通过民主记分方法确定推荐 方案。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的依据是: 1.勘察方案的优劣; 2.执行规范、规程的正确性; 3.解决工程技术问题的明确性; 4.勘探、测试工作量的合理程度; 5.勘察进度的快慢; 6.单位资历及社会信誉。 第二十六条 评标小组评出推荐方案后,由招标小组会同评标小组,依据第二十 五条的评标原则综合考虑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并送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罚则 第二十七条 招标结束后,招标单位向管理处交纳招标管理费。工业和市政项目 为工程总投资的万分之零点五,民用项目为工程总投资的万分之一。 经批准议标或免招标的项目,需交纳议标或免招标项目手续费。手续费为招标管 理费的百分之五十。 招标管理费,议、免招手续费均在建设单位工程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勘察单位参加投标,招标单位应付给投标单位标书编制补偿 费(一般300-2000元),具体金额由评标小组,根据标书质量和工作量确定。 标书编制补偿费在建设单位工程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工程,未进行招标投标者(首规委办批准免 招标项目除外),其勘察成果一律不予确认、设计单位不得应用,规划部门不发给规 划许可证,建设银行拒付勘察费。同时对建设单位和勘察单位,各处以本项工程勘察 费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对该勘察单位处以一年内不得参加北京地区工程勘察投 标活动的处罚。 第三十条 凡在招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授收回扣者,一经查出没 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对授收回扣的双方各处以回扣金额五倍的罚款。如是中标单位, 则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者,触及刑律者,送交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招标活动中给予单位或个人的罚款,管理处应发出处罚决定书, 并开具统一罚款收据。罚没款物,按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 赃物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因当事人发生原则分歧而影响合同签订时,由 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填报《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勘察决标仲裁申请书》,由管理处负 责仲裁。 第三十三条 对本办法中管理处实施的仲裁和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和处罚 决定书十五日内向首规委办申请复议。首规委办接到复议申请书十五日内做最终裁决。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使用附表如下:(由管理处统一印发) 表一: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勘察招标项目登记表; 表二: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勘察招标工作小组报批表; 表三: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文件报批表; 表四: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勘察中标通知书; 表五:在京勘察单位概况登记表; 表六: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勘察评标小组报批表; 表七:违反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处罚决定书; 表八: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勘察决标仲裁申请书; 表九: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勘察项目议标免招标申请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理处负责解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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