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价(农)字[1996]第198号颁布时间:1996-06-21
1996年6月21日 京价(农)字[1996]第198号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京政发[1996]
16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政策性经营粮食的销售价格作价办法》(计价管[1996]
938号)的文件精神,现将调整北京市粮食销售价格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小麦调拨价格
市粮食供应部门供应面粉厂生产居民口粮的小麦调拨结算价每500克0.83
元(含在仓库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保证面粉质量的前提下小麦品种由供应部门合理安
排。
二、居民口粮及粮食制品价格
本市粮食供应城镇居民的富强粉每500克批发价1.26元,零售价1.37
元;标准粉每500克批发价1.07元,零售价格1.17元;标一梗米每500
克批发价1.42元,零售价1.55元。以上均为含包装价格,整袋出售时,生产、
经营企业不得另收包装袋费用。
小包装面粉价格一并调整,具体价格另行通知。
本市粮店经营的富强粉切面零售价由每500克1.15元调整为1.40元
(成品重),富强粉馒头零售价每500克1.30元调整为1.50元(成品重)。其
他粮食制品(具体品种另行通知)由市粮食局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价格,报市物价局
备案。
三、居民口粮以外粮食的作价办法
本市范围内所有粮食生产、经营企业(集贸市场内个体摊贩除外)生产、经营居民
口粮(富强粉、标准粉、标一粳米)以外的粮食(含行业用粮),均执行以下作价办法。
1.加工企业作价办法
批发价(出厂价)=(小麦、稻谷进厂价/实际出口率一副产品收入十定额加工费0.
15元/500克十包括费)×(1十3%利润率)十实纳增值税
2.批发企业作价办法
批发价=本市收购价(或到京进货价)×(1十8%进销差率)十实纳增值税
为避免粮食经营的层层加价,本市范围内只设一道批发环节,确因购销业务需要,
粮食企业内部可以调拨,但合并计算进销差率不得突破8%。
3.零售企业作价办法
(1)粮店作价办法
零售价=批发价×(1十9%批零差率)
(2)其它零售企业作价办法
零售价=批发价×(1十12%批零差率)
4.为保证粮价出台后市场物价稳定,本市供应行业的富强粉、标准粉价格暂维
持现行水平不动。即:富强粉供应价不超过1.40元,标准粉1.20元。粮价出
台后,根据市场情况,由市物价部门另行通知,企业可根据以上作价办法自行制定富
强粉、标准粉供应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5.对农贸市场经营的富强粉实行指导价管理,出台期间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
1.40元。
四、粮食副产品价格
本市面粉厂使用平价小麦生产面粉产生的教皮、次粉继续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
出厂价由每500克0.40元调为0.50元(含包装)。由市粮食局有关部门统一
调拨给本市饲料生产企业,调拨价格最高不得超过每500克0.55元(含包装),
以支持本市畜牧业生产。
五、严格控制连锁反应
粮食销售价格调整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粮食调价为由搭车涨价。属于国
家定价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价格的相关商品,也
要维持目前价格水平,以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各企业、各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对放开商品价格加强调控请示的通知》,
严格实行有关商品价格的备案、申报制度。
六、加强市场监测和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部门在粮价出台前后要加强市场监测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妥善
解决,防止出现市场波动。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重点检查粮食及制品的价格,严厉打
击倒买倒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不法行为。对违反国家供应政策,
套购粮食及其制品,以及趁粮价调整之机搭车涨价等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以确保调
整粮食销售价格的工作顺利出台。
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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