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30日 新国税所字[1998]10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
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监督管理,掌握汇总
(合并)纳税各级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户数,建立专门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档案,
认真予以监管。并做好对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和信息反
馈制度,并于1998年第4季度起开始执行,同时,企业必须根据税收法规规定按
月或季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三、税务机关出具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应以成员
企业为单位分别填列,于次年五月底以前交与汇缴企业。各地请于1998年11月
30日前将本地区所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数量上报自治
区国税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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