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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8]077号颁布时间:1998-07-06

     1998年7月6日 新国税所字[1998]07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中,对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 等的处理,仍按现行税收、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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