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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税财字[1998]003号颁布时间:1998-03-02

     1998年3月2日 新税财字[1998]003号    为加强自治区国税系统小汽车的编制管理,自治区国税局制定了《自治区国家税 务局系统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并经自治区国税系统1998年税务工作会议讨论 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 配备标准和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自冶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下达我区国税系统小汽车编制和国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小汽车编制管理范围   1、编制管理车辆种类。编制管理小汽车指小轿车、吉普车、19座以下旅行车、 工具车、厢式货车五类。20座以上大、中轿车和摩托车只履行控购报批手续,不实 行车辆编制管理;其他车型既不实行编制管理,亦不履行控购报批手续。   2、小汽车编制管理单位。各地、州、市、县国税局(含区辖分局)及听属稽查 分局等,均属小汽车编制管理单位。各级国税局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咨询事务所等)购买小汽车,按其归属由各地、州、市、县国税局层报自治区国税 局,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向自治区控办报批,不占用自治区国税系统的车辆编制。   二、车辆编制核定标准   1、地、州、市国税局,按不同情况划分为三种类型,确定其车辆编剧。   一类地区:所属县、市(分)局8个以上,人员编制1000人以上;核编7辆 (含直属稽查分局车辆编制,下同)。   二类地区:所属县、市(分)局4个以上,人员编制450人以上,核编6辆。   其余为三类地区,核编5辆。   被列为全国旅游地区或旅游景点所在的地、州、市、县国税局,考虑到旅游季节 的接待用车,增加车辆编制一辆。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税局核编5辆。   2、县、市国税局,依据人员编制、收人任务、税务所设置、固定纳既户数、税 收管辖范围等情况,划分为三种类型,确定其车辆编制。   一类县市局:人员编制100人以上,固定纳税户1500户以上,核编5辆。   二类县市局:人员编制70人以上,固定纳税户1000户以上,核编4辆。   其余为三类县市局,核编3辆。   个别人员编制少、税收收入任务小且税收征管范围相对集中的县、市(分)局, 核编1-2辆。   部分县市局没有税务所设置,其征收稽查工作直接由县、市(分)局承担,为保 证工作的良好运转,在上述标准上增加编制1辆。   3、税务所车辆编制。根据新的机构设置方案,每个税务所(含县、市局所属税 务分局)核编1辆,相应增加其归属县市局的车辆编制。   三、新增机构车辆编制的核定   新增机构车辆编制按附表要求,层报自治区国税局办理车辆编制追加手续。   四、下达各单位车辆编制控制数是可配备车辆数量,非必配车辆数量,各单位应 在贯彻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精神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酌情配备。   由于自治区控办对小汽车实行车辆编制和户口簿管理,今后各级国税部门需新增、 更新、变价处理、报废车辆,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国税局新国税财字[1997] 085号《关于加强车辆购置使用管理的通知》和自治区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规定办理。变价处理、报废的小汽车应将车款收据、银行进帐单复印件或回收证明连 同户口簿及时报送自治区国税局,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报自治区控办核减占用的编制 和户口,如不及时报送,一律不予报批新增(更新)车辆。   四、本办法由自治区国税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小汽车编制核定表(小)(略) 附件3:小汽车编制核定表(大)(不印发)(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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