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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财字[1998]004号颁布时间:1998-02-16

     1998年2月16日 新国税财字[1998]004号    为深入贯彻1997年中央1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 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精神,针对我区国税系统近几年基本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堵塞漏洞,避免浪费,使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 化。现提出以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审批管理。今后各级国税部门凡需新建、扩建、改 建、维修、购买投资10万元(不分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性质)以上的工程项目(房 产)都要按附表1的要求,逐级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并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建筑面积 和标准安排建设(购买),未经批准安排建设(购买)或擅自扩大面积,提高标准的, 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文件的审批。各地、州、市、县国税局经批准建 设(已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投资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基建项目的 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按附表2的要求,经地、州、市国税局审查后,报 自治区国税局审批;总投资150万元以下(不含150万元)的基建项目规划设计、 施工图设计,由地、州、市国税局审批。主要审查项目规划设计的合理性、适应性和 建筑面积,装修标准等,保证基本建设项目既满足使用要求,又经济合理。   三、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建设标准。近两年内从严控制办公楼项目的新建和 扩建,集中财力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为了保证近两年从根本上改善职工住房状况,在 职工住房建设上采取多种形式,对缺房12户以上且又能落实建设用地,可由单位建 设;对缺房10户以下的,当地又有商品房的,一般采取购买商品房的形式;对县局 以下边远地区有建平房条件或职工自建公助的,亦可采取建平房或自建公助(公助标 准另行议定)的形式。总之,在职工住房建设上宜楼则楼,宜平则平,宜自建则自建, 不搞一刀切。   拓宽投资渠道,加快建设速度。住房建设单位职工集资和单位自筹投资每户不得 少于3万元,其中,职工个人集资每户不得少于2万元,同时对自筹投资部分落实的 单位,优先安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严格执行建设标准,职工住宅建设标准要按照自 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办[1996]136号文件转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住 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执行,边远地区适当增加5-8平方米,边远县市以136号 文规定为准,如随意扩大建筑面积,超面积部分投资按规定由住房户个人全额负担。   办公楼(含办税服务厅)也要严格按照审定下达的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设计建设, 不得随意扩大建筑面积,提高装修标准。   四、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凡是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单位都要按照《国有建设单 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对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单独建帐核算,严格资金的支付审核和 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工作。各级国税局都要重视对基本建设的管理,所属单位较多的地、 州、市国税局必须设专人负责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配备的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既要懂 基本建设财务,还要具有预决算的审核能力。现有财务会计人员要加强本职业务和相 关知识的学习,提高预决算的审核能力和审查质量,堵塞漏洞,保证资金安全,并按 要求准确报送基建财务季报、年报表。   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竣工验收工作。基本建设项目都要按规定 实行招(投)标。个别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自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要集体研究审定, 防止基本建设项目上的不廉和违纪行为的发生。加强竣工验收工作,对不符合设计要 求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和办理结算手续。并认真整理竣工 项目的有关资料,加强竣工项目的档案管理。   六、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决算的审计工作。凡是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 项目,在竣工结算前,须由自治区国税局委托的会计事务所进行项目决算审计,未经 审计的,一律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附件:1、一九九年国税系统基本建设计划表(略)    2、自治区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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