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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283号颁布时间:1999-08-17

     1999年8月17日 新国税办[1999]28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3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8月1日以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开具 的收购凭证,应按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1999 年8月1日以后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其进项税额计算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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