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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331号颁布时间:1999-09-08

     1999年9月8日 新国税办[1999]331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称:“铂 金首饰,俗称白金首饰,是以铂金属为原料制作的一种贵重首饰。根据《消费税征收 范围注释》规定,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裴翠、珊瑚、玛瑙等高贵 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都属于消费税 的征收范围。因此,对以铂金属制作的铂金首饰,应该征收消费税。鉴于铂金与纯金、 银是不同元素的两种贵金属,因此,铂金首饰应该在生产销售环节依10%的税率征 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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