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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发[1999]72号颁布时间:1999-05-06

     1999年5月6日 新国税发[1999]72号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 “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文)转发给你们。各 地在收到此文后结合《关于转发(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 知》(新国税发[1999]365号文)的有关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 顶进”办法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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