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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发[1999]11号颁布时间:1999-02-04

       1999年2月4日 新国税发[1999]1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1、各地退税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掌握能否将出口退税单证由集中录 入改为分散录入方式。   2、各地退税部门对申请采用分散录入的出口企业应进行审查,包括计算机硬件、 软件的配备。对确定采用分散录入的企业办税员,各地税务机关要事先进行有关业务 和录入方法的培训,同时要进行及格考试,对不具备分散录入条件的企业,也可委托 社会中介机构代里录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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