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4日 新国税发[1999]1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1、各地退税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掌握能否将出口退税单证由集中录
入改为分散录入方式。
2、各地退税部门对申请采用分散录入的出口企业应进行审查,包括计算机硬件、
软件的配备。对确定采用分散录入的企业办税员,各地税务机关要事先进行有关业务
和录入方法的培训,同时要进行及格考试,对不具备分散录入条件的企业,也可委托
社会中介机构代里录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