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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吐鲁番“溢达公司”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106号颁布时间:1999-04-30

     1999年4月30日 新国税办[1999]106号  吐鲁番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吐鲁番溢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吐地国税法字 [1999]016号)悉。对吐鲁番溢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简称“溢达公司”)进 料加工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补充 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对该公司1997 年和1998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进料加工复出口退税政策要求的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 策。   二、对进料加工间接出口货物,海关出具出口报关手续,并办理“生产企业进料 加工贸易申请表”的部分,可根据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产成品征 税税率计算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对销售环节征税。   三、对于进料加工间接出口货物无海关出口报关手续部分,视同内销征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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