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日 新国税办[1999]31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邮政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为各地、州、市、县邮政局及乌
鲁木齐邮件处理中心局、新疆邮政储汇局、区邮政局机关。
各地邮政企业所属的从事非邮政业务的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
税。
二、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项物品价值在
10万元以内的购置支出,可一次性进成本,准予税前扣除;单项物品价值超过10
万元(含)的购置支出,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应分期在税前扣除,期限不得少于
2年。
三、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
营业成本和费用,但对数额较大,即县(市)邮政局修理费超过20万元(含)、地
州市邮政局修理费超过30万元(含)、乌鲁木齐地区各邮政单位修理费超过50万
元(含)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的期限不得少于
2年。
四、各地、州、市、县邮政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严格按照业务收入及规定的比
例,分档计算业务招待费,超过扣除限额部分,依法作纳税调整;根据上年同期业务
招待费使用情况,对自治区邮政局、乌鲁木齐邮件处理中心局、新疆邮政储汇局三个
单位核定1999年度业务招待费总控数为68万元,由区邮政局分解下达,并抄送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五、邮政企业的财产损失、亏损弥补等的审核、审批,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国税所字[1998]
12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国税所
字[1998]124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