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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312号颁布时间:1999-09-02

       1999年9月2日 新国税办[1999]31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邮政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为各地、州、市、县邮政局及乌 鲁木齐邮件处理中心局、新疆邮政储汇局、区邮政局机关。   各地邮政企业所属的从事非邮政业务的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 税。   二、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项物品价值在 10万元以内的购置支出,可一次性进成本,准予税前扣除;单项物品价值超过10 万元(含)的购置支出,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应分期在税前扣除,期限不得少于 2年。   三、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 营业成本和费用,但对数额较大,即县(市)邮政局修理费超过20万元(含)、地 州市邮政局修理费超过30万元(含)、乌鲁木齐地区各邮政单位修理费超过50万 元(含)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的期限不得少于 2年。   四、各地、州、市、县邮政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严格按照业务收入及规定的比 例,分档计算业务招待费,超过扣除限额部分,依法作纳税调整;根据上年同期业务 招待费使用情况,对自治区邮政局、乌鲁木齐邮件处理中心局、新疆邮政储汇局三个 单位核定1999年度业务招待费总控数为68万元,由区邮政局分解下达,并抄送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五、邮政企业的财产损失、亏损弥补等的审核、审批,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国税所字[1998] 12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国税所 字[1998]124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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