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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远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273号  颁布时间:1999-08-12

     1999年8月12日 新国税办[1999]273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453号)称:   一、中远集团所属西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在1999年、2000 年由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 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 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 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 职责。   以上请遵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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