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11号颁布时间:1999-01-13

     1999年1月13日 新国税办[1999]1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 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2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真正肩负起作为城市商业银行财务主管部门的责任,切实 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工作,并以此次安排布置1998年度会计决算为契 机,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积极参与到决算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城市商业银行的财 务核算。   二、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计税工资按每月人均660元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作纳 税调整。   三、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各项费用支出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 22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地城市信用社1998年度会计决算工作可比照此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 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