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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发[1999]97号颁布时间:1999-08-12

     1999年8月12日 新国税发[1999]9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 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9]132号)转发 给你们,请各地对本地区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一次摸底 调查,对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要求及时上报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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