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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188号颁布时间:1999-06-10

     1999年6月10日 新国税办[1999]18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的通知》(国税函[1999]235号)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98 年度向所属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提取的技术开发费80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请知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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