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19日 新工商市字[1999]54号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这些
都是为了维护机动车市场秩序,遏制机动车违法犯罪活动而采取的有力措施。为进一
步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做好机动车市场监管工作,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
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和《关于加强
旧机动车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汽车(不含小轿车)经营的企业,必须到各地、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填报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经营汽车业务审批表》(一式
二份)。汽车经营企业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
2、从事汽车经营业务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3、汽车经营场地不得少于50平方米,并有固定的售后服务场所。
经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合格的汽车经营企业,方可持核准的《经营汽
车业务审批表》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凭
经核准的《经营汽车业务审批表》和《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购买全国统一的机动车
销售发票。
《经营汽车业务审批表》中,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意见”,
改为“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并增加“局领导审批意见”一栏。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各类机动车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完善管理
制度。文到之日起,要对审验合格的车辆(不含旧机动车)在销售统一发票的注册登
记联、发票联审核单位项下验证盖章。对旧机动车辆要切实把好交易关,对市场交易
凭证进行有效管理,未经公安机关审验合格的车辆,一律不能进入市场交易。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
问题的通知》,对末取得机动车经营资格的企业,一律不得售给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
售发票。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
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发票或交易凭证上验证盖章的新旧机动车辆,一律不予上
牌、落户、转籍。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公安局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严格
执法,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好我区机动车市场秩序。
附件:《经营汽车业务审批表》(略)
附件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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