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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264号颁布时间:1999-08-06

     1999年8月6日 新国税办[1999]26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 国税系统实际,对我区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即各级国税局机关)的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国税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国税系统开展的财务 检查工作,认真情理整顿现有银行账户,纠正部分单位多头开户和多处大额定期存款 等不规范作法。   二、各级国税局必须由财务部门在国家专业银行统一开立银行账户,不允许在非 银行金融机构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户、地、州、市国税局计财部门和本级机关财务可 在银行分别开设一个税务经费基本账户和一个辅助账户,县(市)国税局财务可在银 行开设一个税务经 费基本账户和一个辅助账户。此外,各级国税局一般不再单独开 立银行账户,对不同性质的资金可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单位内部其他部门确需开 立银行账户的,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各级国税局的银行账户,按照自治区国税系统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逐级审批。 各地、州、市、县国税局在清理整顿现有银行账户的基础上,按照第二条的要求,对 其银行账户要进行逐级审批确认。各地、州、市局计财部门和本级机关财务的银行账 户按附表的要求,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各县(市)局的银行账户,由地、州、市国 税局审批。各级国税局根据其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开立、撤销或维持原银 行账户。银行账户开立后,须抄送其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国税局银行账户 的审批确认工作于1999年10月1日前完成。今后各级国税局开立或撤销银行账 户,都必须按此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四、各级国税局所属未与局机关脱钩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可 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但一般只可在银行开设一个资金存款账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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