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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1999]576号颁布时间:1999-12-22

     1999年12月22日 新国税办[1999]57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税 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18号)摘转如下:   根据1999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 院令第9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 券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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