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事宜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268号颁布时间:2001-08-09

     2001年8月9日 新国税函[2001]268号   根据新《征管法》规定,为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申报及审批工作,对有关事宜通 知如下:   一、根据新《征管法》规定,延期缴纳税款的最终审批单位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具体办理事宜由区局征管处负责,各级征管部门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查上报操作单位, 区局统一汇总、统一研究、按月审批。   二、延期缴纳税款的申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按预制的格式,载明延期 缴纳的税种、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申请延期缴纳的 理由,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区局审批(表式附后)。   三、各级国税局要按新《征管法》的精神,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应严格审查上 报,必要时应实地调查。   四、在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管理规定未明确之前,暂按以上程序办理。 附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