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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4]106号颁布时间:2004-02-27

     2004年2月27日 新国税办[2004]10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电视电话 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税发[2004]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 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提高对制止钢铁、电解铝、 水泥行业盲目投资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总局的要求上来,坚持依法治税, 加强税收管理。   二、加强对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的税收管理。各地要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 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依法足额征收税款,加大清缴欠税力度。要严格减免税 管理,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各地一律不得擅自出台减免税政策,发现地方政府及有 关部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有关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的减免税政策的,要及时 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更正建议,同时逐级上报区局。   三、认真开展专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各地要结合区局安排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统筹兼顾的开展对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的专项检查。对大中性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由地州市国税局组织检查,并在国务院派督促检查组来到之前完成;对小型企业可由 县市国税局组织检查。对不严格执法、越权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 任。   四、各地于2004年3月30日将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纸质文件上报区局法规处, 同时将电子文档上传到Centre\法规处\2004\行业专项执法检查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电视电话会议” 精神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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