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448号颁布时间:2001-12-03

     2001年12月3日 新国税函[2001]448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0]33号)规定,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因 此,2001年财政部取消了原“010131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科目。退税科 目取消后,对1999年度以前的校办企业增值税应退未退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1]706号)规定,可通过“010150 其他增值税退税”科目办理 退税。已通过其他科目办理退税的,请各地按上述科目进行相关调整。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