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24日 新国税函[2002]52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情况数据管理系统”
运行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6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系统由各地(州、市)和区县级国税局法制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使用。
二、地(州、市)和区县级各级用户必须在2002年10月28日前进行用户
注册,若超过上述期限期将无法使用该系统。
三、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130.9.1.248/LZS,即可进入系统。系统的
使用说明放在区局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管理处/软件/开票系统推行情况系统
/目录下,请各地国税机关按操作说明使用。
四、2002年9月的数据于10月30日前上报区局,以后各月的数据上报时
间按总局的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情况数据管理系统”运行
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