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511号颁布时间:2002-10-16

     2002年10月16日 新国税函[2002]511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