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糖粕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2]284号颁布时间:2002-05-30

     2002年5月30日 新国税函[2002]284号 博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博州甜源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糖粕纳税问题的请示》(博州国税发 [2002]52号)收悉。关于免税饲料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饲料产品 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已明确规定,单一大宗饲料 免税范围仅限于……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糖粕不属于121号文件列举的免税饲料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