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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534号颁布时间:2002-10-28

     2002年10月28日 新国税函[2002]534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核办法》(新国税流字 [1998]34号)下发后,在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针对各地反映存在的问题,结合新 疆实际,现对《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核办法》修订如下。   一、对特大型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特大型企业是指年缴纳 增值税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除外。   二、在年审中对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会计核算 健全,且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偷、骗、抗税行为,无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 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无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 置,造成严重后果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且超过30万元,商贸及其它企业年 应税销售额达到且超过50万元,且会计核算健全,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骗、 抗税行为,无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无不按规 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之一者。可继续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只能使用 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 份。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定于每年4-7月进行,每年8月20日前将年审 总结及年审统计表和有关资料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中,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到指定的税务师、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已作修改( 见附件)。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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