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534号颁布时间:2002-10-28
2002年10月28日 新国税函[2002]534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核办法》(新国税流字
[1998]34号)下发后,在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针对各地反映存在的问题,结合新
疆实际,现对《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核办法》修订如下。
一、对特大型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特大型企业是指年缴纳
增值税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除外。
二、在年审中对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会计核算
健全,且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偷、骗、抗税行为,无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
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无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
置,造成严重后果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且超过30万元,商贸及其它企业年
应税销售额达到且超过50万元,且会计核算健全,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骗、
抗税行为,无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无不按规
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之一者。可继续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只能使用
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
份。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定于每年4-7月进行,每年8月20日前将年审
总结及年审统计表和有关资料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中,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到指定的税务师、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已作修改( 见附件)。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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