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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2]70号颁布时间:2002-02-05

     2002年2月5日 新国税函[2002]7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1]10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对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包括无进出口经营 权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审核办理受托方进口料件的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和委托方《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对于进口料件代理出口的 业务,仍按照(财税字[1995]92号)规定精神,为受托方审核办理《代理出 口货物证明》,并在委托方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执行时间暂定2002年元月1日,具体执行时间和其它有关事项待总局明 确后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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