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2日 新国税函[2002]38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
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02]12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召开的全国“口岸
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推广工作培训会议精神,为了尽快在全区推
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于2002年7月1日起,在全区开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
系统的联网试运行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
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02]12号)文件
精神(附件1),切实加强联网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主动与当地海关联系,搞好
协调配合工作。
三、各地要参考总局《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执法数据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2),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信息管理部门的岗位和职责,做到
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保证及时解决试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各地国税局应参考《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用户操作指南》(附件3)
的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各种方式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同时
建立值班热线电话,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各地退税部门要通知出口企业,在上网查询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帐,并与
领取的纸质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进行比对时,应严格按《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
系统用户操作指南》“图8”界面的19个明细项目进行核对确认,尽量减少出口企
业出口信息的差错率,以便提高出口企业申报退税进度。
六、各地信息部门要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传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做好系统维护和数据传输使用对帐工作,保证报关单执法数据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的
质量和安全。
七、试点期间,原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按月传输报关单数据的程序不变,各
地仍做为正常审核、审批依据办理退税,确保出口退税业务的正常进行。同时要及时
将“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执法数据”装入新的审核环境进行再次试审核,试运行期间
的审核结果不作为正式审批的依据。
试点地区认为条件成熟,可以将口岸电子执法数据作为退税审核依据时,需上报
区局,由区局统一上报总局批准。
八、各地退税部门在每月3日前,将试运行情况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
使用情况统计表”以电子表格的方式报送到区局,地址://centre/进出口
管理分局/2002报关单执法数据统计。区局将根据各地报送的报表定期进行考核。
九、试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可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
试点的通知
2.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执法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略)
3.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用户操作指南(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