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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124号颁布时间:2002-03-07

     2002年3月7日 新国税函[2002]124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5号)称: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 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 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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