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27日 新国税函[2002]10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
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实际情况,我区各扣缴义务人(储蓄机构)使用本通知修改后的《储蓄
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新报告表)的期限可延迟到
2002年3月1日。
二、新报告表由各地(州、市)国税局印制并发给扣缴义务人使用,有条件的扣
缴义务人,也可报送由其用计算机打印的报告表,但格式必须与本通知表样一致且规
范、完整、清晰、美观(纸张规格为A4横向)。
三、原《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不再按季汇总上报,改为按
半年汇总上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各地(州、市)应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汇总
表上报区局,上报方式和途径不变 。
四、各地可从区局服务器下载新报告表和汇总表的电子文档表样,文件名分别为
“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表样.XLS”和“××地区(州、市)利息
税报告表汇总表表样.XLS”,路径为Local\所得税管理处(用local用户登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
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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