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电信公司内部退养人员退养金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367号颁布时间:2002-07-02

     2002年7月2日 新国税函[2002]367号   近接新疆电信公司《关于新疆电信公司内部退养人员退养金分期支付税前扣除的 请示》(新电财字[2002]116号)称:发放给内部退养人员的退养金一次性 支付困难较大,需分期支付,每年按实际发放金额在当期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1]918号),经研究同意新疆电信公司发放给内部退养人员的退养金 不作为工资基数,按实际发放额在当期据实扣除。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