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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移动通信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173号颁布时间:2002-04-02

     2002年4月2日 新国税函[2002]173号     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移动通信公司《关于在乌鲁木齐集中缴纳所得税的函》 (新移财字[2002]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1号)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财 务核算体制的变化,现将该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移动通信公司自2002年1月1日起,以自治区级 公司为单位集中在乌鲁木齐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就 地预缴),其非独立核算的各地区(州、市)分公司不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检查和 监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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