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新国税函[2002]381号颁布时间:2002-07-05
2002年7月5日 新国税函[2002]381号
近年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相继出台
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措施、办法,这些政策的下发,对促进我区
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及时掌握情况,最近区局先后对部
分地区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一些了解,发现了很多问题,一些地
区的领导和业务主管人员对下发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税收
优惠政策)的重要性认识不清。还有一些地区对国家税务总局、区局下发的各项税收
征管办法执行很不到位,严重影响了我区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为此,区局要求各地
迅速行动起来,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优
惠政策,深刻认识和理解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下发的各
项税收优惠政策,决不允许出现有法不依,有令不遵的行为发生。
二、要广泛运用广播、电视、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开展西部大开发的各项税收优惠
政策宣传,使企业和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了解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加大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
治工作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质量。具体做好以下工作:1.要继续全面清理漏征
漏管户,将其全部纳入税收监控范围。2.扩大调整定额面,根据边整治边规范的原
则,依法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整。3.清理纠正各地擅自出台的减免税政策。特别是一
些工作不深入、不到位的地区要认真组织“回头看”。
四、继续推进个体业户建账工作。一是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达到一定经营规模
的业户,要求其必须建账。对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上的业户,实行复式记账;对月销
售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业户,实行简易记账;对月销售额在1万元以下的业
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二是对应建账而不建账的业户,从高核定其定额,并列入重点
检查对象。三是业户有能力建账的,自行建账,税务部门加强指导和培训;对无建账
能力的,业户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同时,对建账的业户要逐步纳入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管理。
五、要加快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推进集贸市场税收信息化管理。对经营面积相
对较大业户,实行一户一机;对经营面积较小的业户,在市场内实行统一收银;对机
外交易行为要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并在社会上广泛宣传税控收款机的用途和意义,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将税控收款机的使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同时,
要把集贸市场税收逐步纳入信息化管理,提高执法的有效性。
六、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税收监控和日常监督检查,做好税控初始化和数据采集工
作。各地要尽快对安装税控加油机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杜绝“漏管户”。要严厉打
击利用场外交易偷税、逃税以及私自改动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等违法行为。
七、根据总局的统一要求,各地要在2002年年底前须完成将防伪税控系统覆
盖到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作,从现在开始各地要做好准备工作。后期推行的企
业规模较小,在财务核算、人员素质上都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推
行工作中的困难,以及可能出现影响金税工程数据采集的因素。各地要高度重视对企
业的培训工作,为了确保培训质量,必要时由税务机关负责监考把关。凡未按规定进
行操作,影响金税工程运行质量的,区局仍将按金税工程各项管理规定,追究领导的
责任。
八、目前仍有极少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造成新疆本地票上传总局,影响金税工程各项指标和运行质量。对此各地应加强向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在向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的同时,还应要求纳税人合法、
规范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不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
罚。
九、各地要严格执行总局、区局在金税工程工作中提出的工作要求和工作制度,
尤其是在纳税人档案录入、发票认证、发行信息管理、纳税申报、专用发票开票限额
的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各地还要注意从纳税人的培训、发票发售发行、
认证、报税、比对监测、稽核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并发挥好比对监测系统的作用,
正确运用比对监测系统,使比对监测系统真正起到预警的目的。
十、继续做好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通过纳税评估分析,真正发现问题,
及时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发挥增值税纳税评估的作用。
十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所得税的政策管理,尤其是加强对各类减免税、税
前扣除政策的管理。
十二、要加大所得税基础管理的力度。区局要求各地按照所得税分享办法,对
2002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及国税局征管范围内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
户数和税源底数。目前很多地区的所得税没有配备专人管理,影响了我区所得税管理
的整体水平。因此,要求各地根据所得税管理的业务量立即配备所得税的专职管理人
员,三个石油管理分局至少要有两名人员管理所得税。
十三、认真贯彻落实好“免、抵、退”税政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新的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是国务院的重大决策,要求各地领导要高度重视抓好这项
工作。一是要积极做好内、外相关部门的协调、培训工作,使每一个从事这项工作的
税务干部和生产企业办税员,熟练掌握政策;二是根据当地实际,落实好退税岗位和
职责范围,保证“免、抵、退”税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每月“免、抵、退”税审核、
审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免、抵、退”税的调库工作,决不能影响当期退税进
度和税收任务的完成。
十四、要认真、细致地抓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要从规范填开、录入和传输
入手,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进行补录;要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制、合理分工、各司其责;
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信息,凡无信息或核对不上的出口货物一律不得办理退税。
十五、认真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试运行工作。各地税务
机关要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运行和推广宣传工作,确保
7月5日前完成系统安装并做好6月份传输数据的对帐工作。要求在短时间内使出口
退税管理部门和所有出口企业熟练掌握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的核对使用,减少失误。
十六、区局先后下发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税收执法检查规则》、
《税务执法检查操作办法》。目前个别地区在执行中只强调客观,主要领导从思想上
对此认识不清,重视不够,有畏难情绪,致使这些规定、办法执行不力。因此,要求
各级国税局的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习好、执行好上述规定、办法。一是各地
要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总局和区局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和完善执法岗位责任
制管理办法,明确执法人员职责和工作目标,将征收、管理、稽查的执法工作细化到
每一个执法岗位。二是根据新《征管法》、相关法律法规、总局下发的有关制度、规
定,制定和完善适合本单位实际的执法工作规程。三是搞好税务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
错责任追究制试点工作,按照自查、检查、追究、通报四个环节开展日常执法过错责
任追究工作。要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进行总结,在辖区各县(市、分)局加以推广,
并逐步建立地州市局的执法岗责体系和工作制度。四要大力开展日常税收执法检查工
作,不但要加强对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也要加强对下级的执法检查工作,要保证执法
检查的质量和效率。五是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定,确保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
不少于全年税务案件的10%。要把税收执法责任和税收执法监督结合起来,做到执
法责任明确,执法监督效果显著。
区局重申,对凡不认真执行税收政策、税收征管规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一
经查明,将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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