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财)发[2000]127号颁布时间:2000-05-15
2000年5月15日 宁地税(财)发[2000]127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0]2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2000年4月10日 国税函[200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电信体制改革的要求,移动通信业务从原中国邮电电信,总
局分离出来,在资产整体剥离的基础上,组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移动
集团公司)。鉴于中国电信体制改革和资产重组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转换企业经
营机制,促进中国通信产业快速发展和增加竞争能力的重大举措,为了保证改革的顺
利进行,对于移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体制改革、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现
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但对移动集
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帐簿,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移动集团公司及各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设立的资金帐簿,凡属于
从原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剥离资产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对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动通信公司因重组上市而上划移动集团公司的资
金免征印花税。
(三)对新成立的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3个“接收公司”
即福建迅捷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省通信服务公
司在设立资金帐簿时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免税资金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及今后新增加的
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贴花。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