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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报平川区各建制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请示》的批复

甘地税二[2003]69号 颁布时间:2003-11-04

     2003年11月4日 甘地税二[2003]69号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   你区《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报平川区各建制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请 示》(平政发[2003]7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 行条例》和《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王家山镇、陡城镇、红会镇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暂按每平方米 年税额0.20元降低30%的标准执行,即每平方米年税额0.14元。   二、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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