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集团、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和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1]111号
颁布时间:2001-12-17
2001年12月17日 甘地税三[2001]11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有关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集体、私营企业(不包括供销合作社企业、城镇集体金融集体企
业)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水平,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和规范集体,
私营企业所得税征管,堵塞漏洞,促进我省集体、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
的通知》(国税函[1996]3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28号)及《中共甘
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全
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的通知》(省委办发[2001]76号)
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是地方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随着我国经济体
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集体、私营企业有了较大的发展。截止2000年底,纳入
地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集体、私营企业户数已达16,278户,占全省地方企业总
户数的51.43%,2000年上缴所得税1.87亿元,占企业所得税收入的3
2.28%,但是通过1996年至1998年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和近几年所得税
汇算清缴检查发现,目前我省集体、私营企业存在着财会制度不够健全、会计核算水
平较低、各项资产损失严重、纳税申报不实、定额征收面较大等问题,这种情况不仅
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而且给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影响了税负公
平原则的实现,因此,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加强集体、
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水平,规范所得税征管,作为税收工作的一项重内
容,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
二、强化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成果,采取措施,帮助、
引导集体、私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
要求,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进行了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
簿,及时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的保管期限
保管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按期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报送
财务报表及编制说明,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同时,要积极开展对集体、私营企
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纠正和处理违反财务、会计制度
的行为。
(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进行清算时,应及时向
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并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中有关税款优先的原则,
结算税款。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工作,严格审查有关涉税事项,
及时明确有关税收问题。要与有关部门一起,组织参与企业正常的清产核资,认真做
好资金核实工作,维护国家、集体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集体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制度,
强化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真实性的管理。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按照有关企业所得
税的规定,规范自行申报纳税行为。对未设账簿或虽设账簿但账目混乱,无法提供真
实、完整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在核定所得率或税额时,
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0]38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从严核定,确保国家税款的足额征收。
通过从严核定所得税率或税额来促进企业建账建制,向自行申报、查账征收的管理方
式过渡,逐年减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户数。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增强纳税意见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针对集体、私营企业财会人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对税法知
识了解不深的情况,积极会同财政及企业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在今明两年有计划、有组
织地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重点内容是企业财会知识和税收基本知识及相关的法律法
规。培训教材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培训方式可由各县、区地方税务局会同财政部门
负责组织进行,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总机构组织进行。培训的对象是企业主管财务
的领导和全体财务人员。通过培训,尽快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会计核算水平,增强依法
纳税意识,提高申报纳税的质量。
四、严格执证上岗,强化工作责任
目前,集体、私营企业财会人员代岗、替岗、无证上岗等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
响了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工作秩序。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配合,开
展财会人员上岗证的监督。从2001年起,要结合所得税的日常检查、重点稽查和
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对集体、私营企业财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无
证上岗的人员要限期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得从事财会工作。对没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企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
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为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对于有条件的地区、企业,可进行财
会人员由主办(主管)部门委派办法的试点。
从事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工作的财会人员,要按照《会计法》和《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做好企业财会工作和纳税申报工作,并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认真
履行会计职责,发挥财会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作用。对因违法违纪行为被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财会工作。
五、推行审计试点,提高财务报表质量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集体企业会计报表质量,充分
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会计监督和签证作用,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权
益,夯实税收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的通知》(国发[1996]16号)中关于"到2000年,依法应当实行会计报表
审计制度的所有企业,必须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规定,在集体、私营企业中
选择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和实行工资与经济挂钩办法的企业(试点企业名单另行通知)
,进行年度会计报表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试点工作,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在试
点中,社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
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8]114号)的要求,对企业年度内
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债权债务、盈亏情况等进行独立、公正的审计,要按照国家的
税收法规,对各项税款的计算、缴纳,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
的计算调整情况及税收管理中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签证。对企业在
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要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和说明,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负法律责任。同时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规范
和加强财务管理,如实申报纳税,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搞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试点
工作。从2001年起,试点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工效挂钩工资清算时,必
须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报送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企业年终财务决算、编报说明和
审计报告。
六、加大检查、稽查力度、堵塞漏洞
强化税务检查、稽查,依法对偷逃税行为进行处罚,是加强税收管理和促进集体、
私营企业依法纳税的有效手段。为此,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
“一次查两年,两年查一次”的稽查工作原则,切实加大对集体、私营企业的税务检
查、稽查力度,并把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税务检查、稽
查的内容之。要将汇算缴清检查和税务稽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检查、稽查对象,对
存在不按时申报,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逾期不缴、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纳税人,要
查深、查细,对查出的涉税问题,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对发现的
违反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要求企业限期纠正。通过加大检查、
稽查工作力度,打击偷逃税行为,堵塞征管漏洞,促进集体、私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正确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
加强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和所得税征收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
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在以前年度工作的基础上,针对集体、私营企业发展状况,不断总
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切实抓好集体、私营企业的财务管
理和所得税征管工作,培植新的税源增长点,促进集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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