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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1]108号颁布时间:2001-12-17

     2001年12月17日 甘地税三[2001]10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应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 地方税务局申请审批减免税的规定〉的通知》(甘地税[1997]46号)规定, 办理减免税手续。未经批准的重点龙头企业,不得自行减免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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