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7日 甘地税三[2002]11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规定,凡是列入名单内的
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所得税的减免应严格按照《甘
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地税三[2002]27
号)文件中减免税审批程序及要求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未经省地税机关审批一律不
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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