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9日 甘国税明电[2003]22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防治非典型性肺炎工作的需要,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在确保执行当地政府
有关防治“非典”措施的前提下,抓紧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为防范犯罪分子在
手写版专用发票取消之前乘机作案偷骗国家税款,加大打击虚开手写版专用发票偷骗
税款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
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前三项要求均是减少手写版专用发票抵扣
的税款,包括不允许开具跨地市手写版发票、减少万元手写版发票的发售数量、将万
元手写版发票改为千元版等。其中自今年7月1日起不允许开具跨地市手写版发票是
主要措施,在限期内应通过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税务机关代开手写版专用发票两项措
施落实,在落实这三项前提下,再利用后几项措施加强抵扣税款的审核和协查。
《规定》下发后,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精神,抓好落实。同时,省局结合我省
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地要争取在2003年6月10日前全面完成防伪税控系统一般纳税
人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覆盖任务。目前,制约我省防伪税控扩大推行这项工作的主要
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已能够保证供应,急需的防伪税控主机共
享开票设备也正在尽快配发到位。因此,省局要求各地要充分做好防伪税控推行的各
项工作,争取在6月10日前实现第二个“全面覆盖”的目标。对于拟使用主机共享
系统的企业,各地要做好两手准备,如果主机共享开票设备不能全面地在6月10日
前到位,各地要按照省局在5月15日召开的全省防伪税控视频会议上提出的措施,
由税务机关提供PC机,暂借给企业使用,安装一机一卡开票系统,待总局配发的设
备到位后,再转换到主机共享开票系统。
二、省局于3月初发布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调整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通告》的内容在我省继续有效。如果遇到“非典”的不可
抗力或其他意外原因,需要延迟取消手写版专用发票期限时,省局将另行下发通告予
以明确。
三、对于不需要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排
查摸底工作,要向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告知企业如
果不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确实不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或书面承诺,同时作好登记造
册工作。
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金税工程各项数据采集工作的完整准确。随着防
伪税控覆盖面的扩大和发票量的增加,金税工程各项数据的采集工作将面临更大的压
力。最近两个月,省局陆续发现有少数区县在数据采集环节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出
现了存根联信息漏采、抵扣联信息及档案信息错采以及违规认证发票的问题,虽没有
造成不良后果,但各地对此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继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金税
工程各项数据采集的完整准确。从工作实践来看,过去一直坚持的在抄报税环节落实
“盯管”责任制、加强核对纸质发票信息与发票电子信息等,在目前乃至今后仍然是
确保存根联信息完整准确的比较有效而且可行的办法,各地应继续坚持。此外,在抵
扣联信息认证采集环节必须加强审查、严格把关,对于企业取得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前所开具的进项发票一律不得认证和抵扣税款,在档案信息采集环节务必要注意纳
税人识别号中的英文字母大小写的问题,档案信息中的英文字母必须以大写形式录入。
五、各级国税机关应树立服务意识,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纳税
人的合法权益。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相
关的认定手续,并及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按照规定供给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地
不得以保证防伪税控覆盖面和金税工程运行质量理为由,拒绝、拖延一般纳税人资格
的认定,也不得以便于防伪税控管理为由,随意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继续加强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及技术服务单位要严格管
理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对各项设备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必须做到情况清、底子明、
手续健全。对设备的领、用、存以及缴销情况都要建立相应的台帐,对设备的发行和
发售,要完善和落实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防伪税控各项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附件: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防范利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活动,现将进一
步加强手写版专用发票管理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在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将使用手写万元版专用
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并可将部分确不需要使用手写万元
版专用发票的改为使用手写千元版专用发票,以尽快取消手写万元版专用支票。
二、进一步加强手写版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对申请领购手写版专用发票的一般
纳税人,要认真落实验旧供新和限量供应制度,对使用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应严
格审查,并且月供应量不得超过25份。如确实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加售手写千元
版专用发票;如当地无手写千元版专用发票的,可以将手写万元版专用支票改版为手
写千无版专用发票使用。
三、目前尚未全部取消手写版专用发票的地区,自2003年7月1日起,纳税
人不得开具跨地市手写版专用发票,如需开具的,应由税务机关按货物或劳务的适用
税率代开(其代开手续同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凡2003年7
月1日以后纳税人自行开具跨地市手写版专用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税
凭证。
四、进一步加强手写版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监控。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使用手
写版专用发票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时,认真审核手写版专用发票领购、使用情况与纳税
申报的内容是否一致,如发现异常情形,应由纳税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纳
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应通知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五、纳税人取得的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连号票超过5份、手写千元版专用发票连
号票超过15份的,应在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严格
审核,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将发票票面的主要内容(如发票代码、号码、购销双方名称、
纳税人识到号、金额和税额等)录入计算机,通过协查系统交由开票方企业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核对无误后予以抵扣。
六、对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商贸企业取得的手写版专用发
票抵扣联,主管税务机关也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将发票票面的主要
内容录入计算机,通过协查系统交由开票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核对
无误后予以抵扣。
七、对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商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须与销货方纳税情况比对无误后予以抵扣。对取得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增值
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对取得的手写版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手工录入方式将发票票
面的主要内容录入计算机,通过协查系统交由开票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
八、对手写版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协查,受票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受受
理后10天内填写《手写版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协查台帐》(见附件)后移送同
级稽查局,稽查局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
180号)的要求完成协查。受票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协查结果后5日
内通知受票方企业。
九、在全面取消手写版专用发票之前,对利用手写版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企业从重
处罚,对偷骗税额处以二倍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附:《手写版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协查台帐》(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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