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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2月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甘国税发[2002]155号颁布时间:2002-06-27

     2002年6月27日 甘国税发[2002]155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2月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 率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2]405号)转发你们,请对照检查、寻找差距, 并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协查系统的选票准确率,减少协查 岗位的无效劳动,确保金税工程高效运行。   一、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防伪税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辅导,尽最大可能减 少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操作失误,从源头上控制因操作失误造成的“密文有误”和 “认证不符”发票的数量。作废发票必须符合业务规范,只能在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 并确保购货方尚未申报认证该发票的情况下对该发票在开票子系统中做作废处理。   二、认证岗位要提高工作责任心,严格规定操作并界定“认证不符”和“密文有 误”发票的范围。对认证过程中出现扫描错误的发票,应按规定通过人工干预进行认 证。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对企业办税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督促纳税人妥 善地保管好发票,避免折损发票或破坏密文造成无法认证或出现异常的认证结果。   三、发票发售子系统在发售发票时必须认真核对电子发票和实物发票的代码和号 码,确保二者一致。   四、稽核系统应严格按规定采集失控发票,不得将漏采的发票擅自做失控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在发现漏采发票后,应首先查明原因,对属于纳税人偷、逃、骗税以及 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造成的,应按规定及时查处,不得补采;对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可 以补采的发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以避免补采过程中操作失误造成比对 不符。   五、严禁纳税人擅自开发和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与财务软件或销售软件的 “接口”程序。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2月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情 况的通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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