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7日 甘国税发[2003]164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工作流程问题,鉴于省局此前已制定的业务流程
与国税发明电[2003]28号的解释基本一致,各地应继续依照执行,并将工作
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二、据了解,我省部分地区存在国税发明电[2003]28号第二条所说的问
题,请有关地区务必于7月底以前调整办税机构,严格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
求设立办税窗口。
三、关于上报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情况的时限问题。各征收单位应于每
月申报期结束后2日内按照国税发明电[2003]28号第四条规定内容向县级国
税机关报送有关情况;县级国税机关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的第3日将有关情况报市
级国税机关;市级国税机关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的第4日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局;
省局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的第5日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总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
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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