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9]488号颁布时间:1999-12-22

     1999年12月22日 市国税发[1999]488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 26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 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